2 由许仲复仇试看两汉复仇之风

2 由许仲复仇试看两汉复仇之风

许仲为母复仇之事是来自史书记载的一个故事:东汉时安丘男子毋丘长“与(母亲)俱行市,道遇醉客辱其母”,毋丘长遂杀之为母报仇,然后逃往胶东。不过后继的故事和书中不同:安丘县吏追踪到胶东抓住了毋丘长,时为胶东侯相的吴祐对他说:“你的母亲见辱,这是人情所耻,但是真正的孝子忿必虑难,动不累亲。你现在背亲逞怒,白日杀人,赦若非义,刑若不忍,将如之何?”毋丘长以械自系,说:“国家制法,囚身犯之。明府虽加哀矜,恩所施。”祐问长:“有妻、子乎?”对曰:“有妻未有子也。”即移安丘逮长妻,妻到,解到桎梏,使同宿狱中,妻遂怀孕。至冬尽行刑,长泣谓母曰:“负母应死,当何以报吴君乎?”乃啮指而吞之,含血言曰:“妻若生子,名之‘吴生’,言我临死吞指为誓,属儿以报吴君。”因投缳而死。这个故事在

光武帝到和帝九年,大约七十年间,对复仇的控制是松弛的。桓谭曾上书朝廷,力主严惩复仇者,但受到了光武帝的冷落,可能是光武帝受公羊学所倡导的复仇思想之影响。章帝建初五年制订了《轻侮法》,明确规定从宽处置为父母报仇之人。这条法律一直延续了十七年,到永元九年。

和帝永元九年到东汉末,处於对复仇的严格控制期,废除了《轻侮法》,为父母报仇也要受到严惩了。放走复仇之人的官吏也要受到惩罚,如前边提到的张歆就弃官亡命了。在这个时期,虽对复仇的行为严格控制,但权势之家在杀人后却可避免法律的制裁,如夏侯、如阳球。

对两汉的复仇之风,荀悦曾经做过一番论述:“或问复仇古义也。曰:‘仇,复仇可乎’?曰:‘不可’。曰:‘然则如之何’?曰:‘有纵有禁,有生有杀,断之以法,是谓义法并立’。”荀悦认为既要靠法律来约束,也要通过避仇来防止复仇行为的滋长。

汉以后,有关复仇的法与伦理的关系仍有学者如韩愈进行探讨,但他们都受到荀悦的启发。

以上内容多引自《汉代社会风尚研究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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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国之最风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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